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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下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 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 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5.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6.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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