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鞍山市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总
则
1.
为支持我市城镇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发展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
3.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4.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5.
贷款人与借款人依法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公司、贷款人依法签定的保证合同是其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保证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担保公司、借款人和贷款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鞍山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