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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并可向借款人提全程代办贷款,房屋交易手续等项业务,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设立担保公司,要报经市房产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分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有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有适和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拔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要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
  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公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兼职。
  我市行政区内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县(市)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房贷款较多的县(市)根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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