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订和施行《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意义与作用如何?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保障与职工自我保障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我市建立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有力推动了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了城镇住房建设,为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的制订既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又紧密结合了本市实际,系统总结了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使之上升为地方法规,从而使《条例》内容更符合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有利于结合本市实际,深入实施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条例》的制订实行了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法规草案先后在《鞍山日报》和政府网站上两次公开发表,认真听取全市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内部进行了多次深入论证,包括邀请了专家、学者进行论证,使《条例》的立法宗旨及其内容,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科学性,有利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管理监督,规避住房金融风险。
《条例》突出了以人为本、坚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法规明确规定了职工应该享有和行使的多项权利,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为困难职工排扰解难。因此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对200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制订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突出了以人为本理念,用71%的条款对保护弱势群体和管理相对人权利作出了规定”,并肯定了这部《条例》“既与上位法相统一,又与我市实际相结合,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的深入实施,必将使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建设和谐鞍山,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
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这两部分组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3.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何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住房保障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职工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不断提高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增强职工购、建自住房的能力,达到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的目的。同时,城镇可以筹集一项稳定的住房资金,发展城市住房消费信贷,为职工提供低息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进而激活住房交易市场,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与消费水平。
职工离、退休时,可以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及其利息,用于晚年改善家庭生活。可见,广大在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个人对社会都具有长远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作用。
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缴存?
依据有关规定及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借鉴外省市的做法,我市现行的缴存办法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营业部的专户内,由营业部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上一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5倍以外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8%。有条件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管理中心、市管委会审核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提高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得高于20%。
6.新参加工作或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本市行政区域内哪些单位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5)外国和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8.新成立的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指定的市管理中心营业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9.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市管理中心营业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0.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按照本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出国定居或去港、澳、台定居的;(6)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8)调出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9)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市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1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出具哪些合法、有效的证件?
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外省市的做法,我市现行的具体规定分别是:
(1)已经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房屋产权证书》下发之月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市)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手续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资金预算等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证明及原《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鉴定部门下发证件之月前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借据》、《还款记录》、身份证及复印件;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当月或上月《银行还款对账单》。每年提取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
(3)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件;无离、退休证件的,须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证件。
(4)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市级劳动人事部门鉴定或市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5)职工出国定居或者去港、澳、台定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定居地居留的有关手续。
(6)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须提供非本市户口证明,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7)房租超出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0%的部分,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须提供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8)调往外省、市工作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外省、市工作单位证明及复印件,原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出具合法的继承或受遗赠证明、医疗机构的职工《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裁定书或调解书;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市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须提供由市管理中心出具的《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存储证》及《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11)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户口本》或《结婚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
(1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2.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外省市的做法,我市现行的具体规定分别是: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持相关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持单位介绍信、职工提供的相关证件、单位预留印鉴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市管理中心所属营业部,按营业部的审核和提取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
(2)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持相关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持单位介绍信、职工提供的相关证件、单位财务章到对炉营业部(办公地址:立山区南胜利路178号,602或603路公交车站附近)办理审核、审批手续;经市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营业部提取住房公积金。
(3)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证》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个人名章,到封存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营业部提取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证?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证:(1)买断工龄的;(2)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3)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4)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14.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证?
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外省市的做法,我市现行的具体规定是:
(1)凡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证条件的职工,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单位财务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相关证件,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营业部办理住房公积金存储证审核手续。
(2)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先开具《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然后将职工原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到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内,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转入明细及《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一并交给单位财务人员。
(3)单位财务人员持“转入明细”(职工须在个人余额处签字)、《鞍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职工一寸免冠近照、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公章到市管理中心筹资管理处办理登记和审核手续,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证》。
(4)《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住房公积金存储证》由单位财务人员发给职工个人。
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怎样计算?
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从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6月30日,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按照以上述计息规定,转入本金的利息可以继续取得新的利息,并按国家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16.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投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17.职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8.购买什么样的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9.购买高档、豪华住宅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所购住房应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不能用于购买豪华住宅。普通住房按其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当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的2倍为限。
20.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怎样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职工所购住房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的70%,并且规定,夫妻双方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万元;双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少过20万元。
2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至30年。其中私产住房的房龄加上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2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怎样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年利率为5年期以下3.78%,5年期以上为4.23%。根据人民银行规定,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法定逾期利率调整时,按法定利率生效时立即调整。
23.什么是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2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何种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采取住房抵押和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两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用所购买的住房,或市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的私产住房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需由鞍山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2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那些有效凭证?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有效凭证: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工资及公积金缴存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买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5)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户口证明,如借款人与共同还款人为夫妻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另提供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6)市管理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26.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将贷款有关资料提供齐全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对其提供的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2)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3)受托银行凭《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通知书》及借款合同,在2个工作日内办妥款项拨付手续。其中,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用于购买私有住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取。
27.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额度是怎样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每期偿还金额相等,但利息与本金的组合比例在不断变化。在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最少,以后利息支付逐渐减少,本金逐步增加。
借款人按照下列公式每月偿还等额的贷款本息:

                                  贷款月数
                          公积金贷款利率×(1+公积金贷款利率)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月数
                           (1+公积金贷款利率) -1

28.如何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每月到受托银行现金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贷款本息。
29.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允许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期限满一年,需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准予提前还款:
(1)借款人应还清截止到还款当日的贷款本息。
(2)贷款余额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应一次清还所剩贷款本金;贷款余额在5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一次还款额不少于30,000元;贷款余额超过100,000元的,一次还款额不少于50,000元。
30.提前偿还贷款如何计算?
(1)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应偿还的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2)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付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31.还款期内原有的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变更?
在还款期内需变更借款合同内容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32.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何种服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和受理业务,统一由市管理中心营业部办理。该部由市管理中心、银行、担保公司、公证处等部门合署办公,借款人一站即可办妥所有贷款手续。
咨询电话:5567022??? 5567033
33、市管理中心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应行使哪些具体职能?
本条例明确规定,市管理中心应当督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是督促检查单位包括新设立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二是督促检查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监督检查账户管理情况,包括对缴存单位的变更登记、职工账户的转移、封存、注销等手续;四是必要时对单位实施委托审计,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五是依法按照委托合同,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本条例还明确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4、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市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上述处罚规定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35、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办理账户变更登记有何种规定?违反规定将受到什么处罚?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注销手续的,由市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6、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有何规定?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职工不能正常缴存或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市管理中心责任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变更职工个人账户有何种规定?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职工不能正常缴存或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是管理中心责任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与职工停止工资关系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停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工资关系恢复时再办理启封手续并恢复缴存。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职工不能正常缴存或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是管理中心责任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8、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怎样处理?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缓缴期限到期应及时恢复缴存。对不具有这类情况的单位,无故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9、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如何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0、职工、单位如何参与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
对依法管理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本条例规定,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和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权向市管理中心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有权揭发、检举、控制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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